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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買了機票不付錢,代購售票處不幹了。近日,蕪湖一公司因吃機票“霸王餐”被告上法庭,該公司被判須為商務中心此買單。
  2012年6月5日,蕪湖某機票售票處與蕪湖某公司簽訂了《機票月結協議》一份,約定該公司委托售票處為其提供辦理代購所固態硬碟需的國內、國際機票的相關業務服務,雙方結算周期為月,本月結算上月月初至月末的賬款,協議有效期為一年。
  協議簽訂汽車貸款後,售票處持續按照該公司的委托購買機票。2012年8月,該公司再次委托售票處購買機票,售票處為其辦理了票款共計人民幣39440元的機票。2012年9月,售票處找該公司經辦人李某索要機票款,李某總是說他在新疆或是東北等外地,等回蕪湖就付票款,但遲遲未付。其後,售票處找到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索要機票款,然而該公司在2013年1月24日支付7730元後,便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餘款31710元,故售票處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上了法庭。
  鏡湖區法院受理此案後,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,被告蕪湖某公司當庭辯稱,前期幾筆機票確實是因本公司的員工乘坐所支出,已經支付。現尚欠的款情趣用品項31710元所購買的機票中,乘機人只有李某一人是公司員工,其他乘機人均不是公司員工,故拒不支付機票款。
  法庭調查審理後認為,原、被告之間簽訂的《機票月結協議》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內容合法,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。原告蕪湖某機票售票處已經按照合同約定為被告定購了機票,被告理應根據合同約定usb支付機票款,現被告無故拖欠,其行為已經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,故對原告的給付拖欠31710元機票款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。因上述航行線路中或有李某參與、或有公司其他股東參與,且李某作為協議的經辦人也在結算單上簽字確認,所以對該辯稱意見不予採信。該案判決後,雙方均未上訴。(大江晚報 記者 饒劍)  (原標題:機票“霸王餐” 想吃不容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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